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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直播平台有“版权红利”?

  有知乎网友提问:网络主播在其直播间唱歌侵权吗?一个网络主播主要通过在其直播间唱歌的方式来获取观众礼物,是否算侵权行为?

  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最大的问题不是是否构成侵权,而是词曲版权人对如何维权的问题无计可施。

  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所以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经词曲著作权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的,理论上主播有侵权之嫌,直播平台也有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

  但问题来了,对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权利人维权成本会非常高。

  没有回看取证难

  主播的表演方式是直播,一般没法回看,所以权利人要取证,只有去公证处,守着电脑开屏幕录像,期间还得有两个公证员在场。白天粉丝们上班上课,直播少,晚上和周末才是黄金时段,所以,可能需要三个人加班取证。

  接下来的问题是概率问题,面对平台上成百上千主播,挑哪个维权好?这里的问题属于“瞎猫碰上死耗子”,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即使是四大唱片公司,每家有几十万首词曲版权,要找一个主播屏幕录像连着录像几天,他/她也未必会唱到你有版权的歌曲。

  法院判赔标准低

  我们推论一下:权利人的律师和公证员们经过几天的蹲守,终于录到一首主播唱的侵权歌曲了,随后兴冲冲制作公证书,去法院起诉,前期成本得几万元,法院会判决多少呢?

  答:判决三千块一首歌已经是很高了。例如,《烛光里的妈妈》侵权,连带合理支出,判了总共1700元。

  以往笔者碰到的其他案件里,版权人维权音乐网站时,往往一次播放或者下载大量歌曲,用批量维权诉讼来解决判赔标准低的问题。但直播这个模式和传统音乐网站不同,如前所述,能找到一首侵权歌曲已经不易,怎么来批量维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力

  实际上,我前面说的这个不是新问题,而是唱片工业已经应对了上百年的问题。这种问题应该怎么解决?西方人发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唱片公司共同成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组织管所有会员在部分领域的版权,比如营业场所的背景音乐,又如卡拉OK词曲版权。维权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为手里的权利多,代表所有会员进行维权时效率会非常高。

  但在中国,拥有版权最多的几个国际唱片公司很多并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为什么?因为根据法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得由国家版权局批准,而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组织,只能是官办的。此外,他们收取的版权费的分配很有争议。

  有专家指出,“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垄断性、准行政性体制弊端,以及授权、收费、分配等方面的机制缺陷,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公信力不强、认同度不高。”唱片公司要用国际通行标准玩著作权集体管理,碰到中国特色,然后特色赢了。但很多大的国际唱片公司宁愿维权困难,也选择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

  这个意味着,在直播领域,虽然需要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面维权,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偏偏没有词曲版权最多的部分大公司的权利。

  所以,本文的最后,阐述下笔者的结论: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判赔标准对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而言有一个版权红利。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中国的事还得靠政府,国家每年有打击盗版的“剑网行动”,下次“剑网行动”,把直播网站作为执法对象,他们就不得不向唱片公司和集体管理组织交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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